每天每天都是法條~
不過我都有很乖的背
果然
我是個適合按表操課的傢伙
這樣就會乖乖的((只要沒有意外的話啦

不過好像遇到了個瓶頸
大概是因為還沒背到爐火純青的地步吧
所以我好像是用順序記憶在背的
跳著可能就要從頭想這樣
(這樣速度好像會很慢,好像不太好~嘖嘖)

不過說真的手真的是抄的超酸的=="
不知道是不是太久沒寫字~
我的媽媽咪阿~
我的字也變的太!!!!!!!!!!醜了吧
還是ㄧ樣的小朋友
我該怎麼把我的自戀漂亮捏?
前提是漂亮而且要寫的快而清楚這樣

我來打打我這幾天的收穫好了
哈哈哈~因為手痠了XDDD
今天偷個懶用打的
(然後哪個我可能就會發現..我的網誌佈滿了法條)

民法親屬篇
總則
●967 稱直系親屬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但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968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蜀至與之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其總世數為其親等之數。
●969 稱姻親者,謂血之配、配之血、配之血之配。
●970 姻親親系及親等之計算
一、血之配,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之血,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之血之配,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971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婚約
●972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973 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974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975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976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當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在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為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977 依前條規定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978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他方應負賠償之責。
●979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賞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979-1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979-2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結婚
●980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981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982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983 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當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規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規定,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984 受監護人與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期間,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不在此限。
●985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986、987 (刪除)
●988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結婚無效:
一、不具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但重婚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確定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988-1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是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離婚之規定。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及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時,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姻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姻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者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989 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所定之年齡者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990 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者、結婚已逾一年者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991 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992~994(刪除)
●995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有不能人道而不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至知悉其不能治者,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996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得於常態恢復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997 因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998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得朔及既往。(*)
(*)●999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懹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999-1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撤銷時準用之。

天ㄚˊˋ這樣一打又過了一個半小時了
好像比用手抄的還要久耶ˊˋ
不過...我練了中打了=="
累人~~~~~~好吧,再去用手抄ㄧ遍,再繼續背接下來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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